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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貿易事業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同時,較多的交易安全隱患問題也逐漸凸顯出來,不僅對經濟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同時也威脅著社會的經濟安全,所以必須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貿易安全進行保護。因此,要想實現對于貿易交往安全的有效保護,就必須要對民商法進行有效的利用,從而使得我國經濟水平得到穩定的增長,促進社會和諧化發展進步。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民商法對于交易安全的保護意義。
關鍵詞:民商法;交易安全;保護
民商法是我國主要的法律類型,但其和別的法律文件不同之處在于,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商業貿易交易的正常性,通過法律條款制度的約束,使得交易具有較強的安全性,這樣不僅能夠確保交易交往的安全性,更是維護了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積極推動了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因此,必須要對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進行充分研究。
一、民商法對于交易安全的保障意義
(一)促進交易的安全性民商法制定的基礎就是公平、公正、公開,因此其對于經濟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的約束與規范,從而保證交易各方在利益上是具有平等性的,并使得經濟的交易行為有著良好的社會條件、法治條件,確保展開的高效性與公平合理性。
(二)實現對于經濟利益的保護在經濟交易過程中應用民商法的根本目就是確保經濟利益的有效獲取,從而使得社會經濟得到更好的發展,并使得我國經濟實力水平得到充分的提升。在民商法的管理范疇內,其經濟交易的行為一定是合理合法的,一旦發生有欺詐等一些不公平的交易行為,必定有嚴厲的法律措施對其進行處罰。這樣一來,經濟貿易的來往就具有較強的安全性,對于市場交易發展的穩定性也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在全球化進程的影響之下,我國的新興產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其商業貿易活動也得到了不斷的增加,導致商品交易過程中有著較多的風險存在,嚴重威脅著交易主體的利益及我國經濟市場發展的穩定性,對于我國社會的和諧穩定也存在著一定的影響。給予此現象,通過與當前我國市場經濟與商業貿易的實際特征,有效的完善了民商法的相關條款規范,實現了對于交易安全的保護,同時也保障了交易主體自身的合理權益。
(一)民商法中的公示主義公示作為民商法對于交易行為保護的主要組成部分,其所指的是將民商事作為主體對于有利害關系的相關利益營業事實的個體及組織要求其承擔公示告知的義務。民商法要想實現對于交易安全保護行為的更好規范,就要首先完善公示主義,一般需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實現:首先,在進行民商事登記時,要能夠嚴格的遵循登記事項的相關規定開展。比如《企業法人登記公告管理辦法》,這樣才能確保民商事得到全面的登記。同時,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還要及時的更新與完善民商事中的登記規定。比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的內容若得到更好的完善,其就可以更加合理的規定公司的分立、合并過程中的變更、注銷等內容,從而使得民商法對于交易安全具有較高的保護效率。其次,在以前的公示制度進行實施時,其所關注的都是登記所具有的效力,沒有重視到公告效力的重要性,導致其公示制度的實施存在較強的不合理,嚴重降低了交易安全的保護效率。登記及公告同樣都是公示制度運行的主要內容,所以就需要對公示制度也進行足夠的重視,對公示制度進行不斷的完善,使得民商法對于交易安全保護的效率及質量都能夠得到充分的提升[2]。
(二)民商法中的責任主義以責任視角作為切入點進行分析,就能夠發現民商法在責任的層面上也可以有效的保護交易的安全。比如,在當前民商法進行實施時,對驗資機構在驗資過程中所具有的民事責任進行重視等。此外,公司法同樣是民商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公司法的實施過程中,要對公司在設立時,其董事、發起人以及監事所具有的責任,也可以確保交易的安全。同時,必須要以責任要求的視角有效的完善民商法。首先,其法定的驗資機構若由于惡意或存在重大的過失情況,則其是不具備開具驗資報告的證明的,其就需要對公司或第三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其次,發起人與公司在成立時,其董事也有著連帶的繳納股款的一些義務。此外,董事與監事同樣要對其違規的行為進行責任。另外,就《證券法》的層面來說,其對于某些證券中介機構應承擔的責任同樣進行了規定。比如,在《證券法》中的第63條就有如下規定,若證券中介機構因為其所出具的財務報告、中期報告等存在漏洞或虛假信息的,造成投資者損失,其也需要承擔應的責任。這樣,有效的保障了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了交易的安全性。因此,就責任角度而言,在進行交易時,若責任人以交易不當受到一定的處罰,那么在交易人利益得到充分維護的同時,我國的經濟市場也能夠得到飛速的發展。
(三)民商法中的強制主義整體來看,法律作為強制行為,對公民的行為進行了有效的約束。因此,民商法則是對于公民在商業、貿易以及財產等各個方面的行為約束。若公民在交易行為中違反了民商法中的有關規定,就必須要根據民商法的條款規定依法對其進行處罰。也就是說,民商法在對交易安全進行保護時,有著強制性的特點。并且,強制性主要還體現在交易過程中,國家及政府所進行的干預層面。比如,在《公司法》中有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在其進行設立之前,只有國務院相關的授權部門批準,才允許其進行建立。此外,政府實現了對于證券、保險等交易行為的監管。因為證券及保險都是虛擬產品,只有合同能夠約束雙方的行為,因此導致其在交易時存在較多的問題,這就需要政府發揮其干預性,保障交易安全。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保險交易行為日漸頻繁,因此若不能對保險業進行有效的監管,就必定導致保險主體的權利受到損害。因此,隨著《保險法》的頒布,直接規定了保險公司從設立到運行的全部管理內容,并明確了處罰措施。而保險法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國務院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需要依法管理保險行業。具體來說就是要對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合并及撤銷進行審查與批準,同時頒發相關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并監督其對主要的險種及基本的條款內容、費率等進行制定。若保險交易行為存在違法情況,還要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具有制裁權。
(四)民商法中的外觀主義在民商法的應用過程中,外觀主義一般都體現在票據所具有的文義性、證明力等方面。外觀主義所體現的其實也就是交易過程中的法律證明,其同樣是對于主體權利進行維護的主要依據之一。比如,《票據法》中票據所具有的文義性其所指的是,票據所涉及的權益及義務要根據票據上的文字為準。票據是怎樣記載的,就怎樣實施,票據具有較強的法律意義。因此,這就要求交易主體在對票據進行制作時,必須要使用文字明確的表達交易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這樣才能夠保證票據的有效性和交易的安全性[3]。
三、總結
總的來說,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以及全球化進程的影響之下,我國的貿易事業得到了飛速的發展,但在此過程中必然會有一些弊端問題的出現,想要有效的避免這些弊端問題的發生,就必須要利用一定的法律制度保證對交易的安全進行有效的保護,這就需要對民商法進行充分的應用,從而保障我國商品貿易往來活動的安全性。
[參考文獻]
[1]婁偉偉.談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J].法制博覽,2018(02):206.
[2]朱舸.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探析[J].法制博覽,2016(18):300.
[3]張世偉.民商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探析[J].法制與經濟,2015(19):119-120.
作者:王思凝 單位:長春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