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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市區內的單建人防工程項目、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項目、結合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建設的人防工程項目以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兼顧人防需要項目(以上四類工程統稱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第三條市民防局工程管理與建設處(以下簡稱工程處)受市民防局的委托,依法負責市區范圍內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市民防局行政執法支隊配合。
第四條市民防局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監站)負責人防工程施工期間的安全監管和質量監督工作。人防工程建設單位在申報工程竣工驗收前,須提供市質監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五條人防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會同監理和施工單位,自查承建的人防工程是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如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建設單位應向工程所在地民防(人防)主管部門提交人防工程竣工報告,并報齊“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須知”中規定的竣工驗收資料,申請竣工驗收。工程處接到人防工程建設單位遞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應及時檢查是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日期。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工程設備、設施(特別是防護設備)均已調試到位;
(二)完成人防工程平戰轉換預案編制;
(三)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四)有監理、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六)有質監站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七)提供合法有效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積資料或證明。
第六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專家應從市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專家庫中按建筑(防護)、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等五個專業分別隨機抽取一位,如抽取的專家隸屬該工程監理單位的,則重新抽取。
第七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時,按專業分工,以專家庫抽取的專家為組長,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按不同專業分成五組,受組長領導,進行資料查閱和工程實體查驗。
第八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施工單位介紹工程情況、自檢情況及竣工情況,出示竣工資料;
(二)工程總監理工程師通報監理過程中的主要內容,發表竣工驗收意見;
(三)參加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各方實地查驗工程質量情況和工程使用功能實驗,并逐一檢查工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
(四)工程處根據參加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各方在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下發竣工驗收意見書;
(五)建設單位根據竣工驗收意見書督促施工單位整改到位后,申請復驗。
民防(人防)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中有違反人防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立即責令停止使用,并應在15個工作日內,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中,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案,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確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可提請工程處調查處理。
第十條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持《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以及《市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歸檔范圍》中規定的材料,向工程處申請備案。工程處在收到備案申請后,對備案資料予以審查;凡符合條件的,應自竣工備案文件收驗齊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及《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市民防局”印章。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市民防局工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