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市政債務管理辦法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和償還等行為,防范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債務,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單位(含政府設立的投融資平臺公司)等直接借入或提供擔保而形成的債務,以及在特定情況下需由政府承擔責任的債務。
第三條全市的政府性債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政府性債務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決策,各級財政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對本轄區政府性債務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性債務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政府性債務規模應當與本地區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及政府財力相適應。政府性債務舉借堅持“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確責任、防范風險”的原則,確?!敖璧脕?、用得好、還得上”。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為加強對政府性債務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成立政府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或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對政府投融資進行專門決策和管理。投融資管理委員會由政府分管領導和發改、財政、金融辦、規劃、建設、國土、審計、監察、城資辦等部門的一把手組成,負責擬定政府投融資中長期規劃,制定政府年度投融資計劃和政府性債務舉借計劃并報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金融辦,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投融資管理委員會制定投融資計劃時必須全面考慮政府債務規模與可承受能力的關系,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項目運作方式、資金籌集渠道、還款來源和保障。
未明確還款來源及償債責任主體、未落實配套資金的項目一律不得舉借政府性債務。
第七條按照統一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合作的原則,各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整合和投資監管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融資項目儲備機制,匯總編制年度本級政府投融資計劃。
財政部門負責資源整合和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匯總編制年度政府性債務舉借計劃;負責制定扶持投融資的財政政策措施;研究統籌政府投融資項目的政府性資源配置、信用支撐、風險管理和統計分析;科學評估本級財政償債能力,對地方債務規模提出明確的控制上限,建立政府性債務專項償債資金。
金融辦負責召集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會議,擬定會議內容及流程,負責委員會成員單位之間的協調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資源整合和國土資源監管工作;負責政府投融資項目土地指標報批、供地保障、土地出讓等工作。
建設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工程招投標管理及工程質量管理等工作。
規劃部門負責政府投融資項目的規劃條件提供與審批等工作;配合國土部門做好投融資工作中土地收儲、開發、配置等與規劃相關的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性債務項目的審計監督以及問題整改工作。
監察部門負責政府投融資全過程、全方位監督。
市城資辦(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負責土地收儲,執行年度投融資計劃和政府性債務舉借計劃中涉及的相關項目部分,定期報告執行情況。各縣區此項工作由相關部門負責。
第三章政府性債務的舉借
第八條政府性債務的投資領域應符合公共財政的基本要求,事關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所急需,但暫時存在資金缺口的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
(一)市政工程、交通、環境保護、水利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建設項目;
(二)科教文衛體、自然災害救助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政府性債務資金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嚴格限制用于競爭性項目建設。
第十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學校、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其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質押。但經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十一條政府性債務項目實行儲備管理,由借款部門(單位)向本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儲備申請,并附項目建議書批復或核準、備案文件,經審定同意后納入政府性債務項目儲備庫和年度投融資計劃。
第十二條政府所屬部門或單位需要舉借政府性債務應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債務舉借計劃,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舉借政府性債務申請書。申請書須載明項目名稱、建設內容,擬借債務數額、來源、期限、利率、用途,項目配套資金,還款資金來源、還款計劃及償還責任落實情況,防范和化解債務風險的措施等事項;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審批手續;
(三)發改部門已納入項目儲備庫及年度投融資計劃的相關文件;
(四)財務報表等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債務舉借方式、還款來源、債務風險等進行評估,提出初審意見,并編制年度政府性債務計劃報政府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或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批準文件作為舉借政府性債務的要件之一。批準文件應明確政府性債務舉借項目、舉借方式、償債來源、償債責任主體及信用增進措施等。
第十四條未列入年度政府性債務計劃,因特殊情況需舉借政府性債務的,按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申報審批后,財政部門相應調整年度政府性債務計劃。
第十五條各縣區需借用市級政府信用舉借政府性債務(即按貸款方規定不對縣區級政府),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并出具還款承諾文件,同時附縣區政府的相關文件,報市政府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或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財政直接償還或在特定情況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債務,經政府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或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將還本付息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借款部門(單位)在簽訂借款合同后30日內,應當持借款合同副本到財政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融資平臺公司應將其與實際用款單位簽訂的協議在15日內持協議副本到財政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四章政府性債務資金的使用
第十八條政府性債務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單位使用、財政監管。借款部門(單位)在簽訂借款合同或協議后,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開立債務專用帳戶。該賬戶為財政監管賬戶,使用債務資金必須經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財政預算部門(單位)使用的政府性債務,視同財政性資金,按照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政府性債務項目實行財政投資評審或審計制度,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市財政投資評審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和政府采購。
第二十二條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政府職能部門批復的建設項目預算及貸款方要求執行,一般不得突破預算數額。工程變更必須按照“先申報、后審批、再變更”的程序執行,凡未經報批擅自實施工程變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資金。
第二十三條工程建設期間,項目資金到位比例和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應控制在工程價款的80%以內;工程竣工后,項目單位應保留不低于工程結算價款5%的質量保證金,待工程質保期滿后清算。
第二十四條借款部門(單位)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30日內,向本級財政、審計等部門提交項目竣工報告。財政、審計部門接到竣工報告后,及時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或評審。
第五章政府性債務的償還
第二十五條政府性債務的償還,按照“誰用款、誰還款,并承擔債務風險”的原則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建立貸款償還責任制度,使用政府性債務資金的部門或單位為最終債務人。債務人的主要負責人對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領導責任;債務人的上級主管機關為償債監督責任人,承擔監督職責。
第二十六條借款部門(單位)必須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足額償還政府性債務本息。借款部門(單位)要合理安排資金支出順序,在保證人員工資和機構正常運轉外,優先償還債務,嚴禁鋪張浪費,不得從事樓堂館所等建設。
第二十七條借款部門(單位)未能及時償還到期政府性債務,政府對該借款部門(單位)不再審批舉借新債,財政部門不再給予資金扶持,并有權根據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擔保措施等,扣減應撥付的資金或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償到期債務,并追究債務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制度。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顚S?,專項用于借款部門(單位)不能按期償還債務時墊付到期的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借款部門(單位)按債務余額的一定比例繳存的償債準備金或當年用于償還債務但尚未到還款期的償債資金;
(二)政府性債務存款利息凈收入;
(三)償債準備金的利息收入及增值收益;
(四)對逾期還款收取的滯納金;
(五)財政預算安排的償債資金;
(六)依法可以用于償還債務的其他資金。
第六章政府性債務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各級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和償還,應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三十條建立政府性債務定期檢查制度,由審計、監察部門牽頭,發改、財政、建設等部門人員組成檢查組,定期對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和償還情況,列入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其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二條建立政府性債務統計報告制度,借款部門(單位)于季度終了10日內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表、政府性債務情況統計表以及工程進度、資金使用和還本付息情況報告;年度終了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地方政府性債務報表、債務資金使用情況和償債計劃落實情況報告。對項目在執行中遇到的特殊情況或問題隨時報告。財政部門定期向政府投融資管理委員會及本級人大報告政府性債務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借款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由審計機關依法進行離任審計,新的主要負責人繼續對償還政府性債務承擔領導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原則和程序舉借政府債務的;
(二)虛報項目,騙取政府債務資金的;
(三)未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債務情況報告的;
(四)配套資金不落實的;
(五)截留、擠占、挪用政府性債務資金和償債資金的;
(六)其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管理,按省政府有關外債管理的規定執行,但須納入地方政府性債務計劃。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舉借的政府性債務按本辦法進行規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