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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養護機械設備管理,提高機械設備使用效率,確保國有資產完好,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路養護機械設備(以下簡稱“設備”),是指產權屬于市公路局的養護機械設備,包括養護施工機械、養護運輸設備、生產動力設備、儀器試驗設備等。
第三條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設備的購置、使用、維修、保養、更新改造及報廢進行綜合性管理,使其處于完好技術狀態,充分發揮效能,取得良好效益。
第四條設備管理應堅持購置與使用相結合,日常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應從生產實際出發,加強設備管理,不斷提高設備管理水平。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局屬各單位。
第二章職責與權限
第六條市公路局負責全局的設備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制訂設備的管理辦法。
2、負責建立完善的設備信息技術檔案;負責編制、上報本地區發展規劃和年度設備更新改造計劃;負責設備購置、出讓、報廢、更新等的審批,并對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及出租(借)進行監督管理。
3、負責設備的管理、檢查和考核以及推廣應用新設備和先進的管理經驗。
4、負責下達設備的管理、操作和維修人員的培訓計劃及經費。
5、負責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分析、處理重特大設備事故。
第七條局屬各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的設備管理,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省、市設備管理辦法。
2、負責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和詳細的設備信息技術檔案,并明確設備的管理部門,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設備的使用、維護保養及出租(借)的管理。
3、負責編制、上報設備的年度購置、更新、報廢計劃和管理、操作和維修人員教育培訓計劃。
4、負責對日常設備管理的檢查、考核、整改。特別要加強分局出租(借)給養護公司使用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辦理相關手續,明確雙方對設備使用與維修的責任與義務,制定細致具體可操作的管理辦法,對設備的技術狀況進行定期檢查,確保設備的完整完好。
5、負責組織實施設備管理、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應用先進設備和管理經驗。
6、負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類、處理及上報工作。
7、負責編制和上報設備管理的有關統計報表。
第三章計劃與購置
第八條局屬各單位根據工作實際和發展需要,編制設備年度購置、出讓、更新和報廢計劃以及人員教育培訓計劃,于每年1月30日前上報市公路局,由市公路局審核后下達具體購置、更新、出讓、報廢和教育培訓計劃。
第九條設備購置由市公路局根據先進優質、經濟合理、生產適用的原則按有關規定執行,局屬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配合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干預。對有省補資金的設備,由市公路局匯總上報省公路局,參與省統一組織的設備采購。
第四章設備管理
第十條新購設備要有嚴格的到貨、驗收、安裝、調試、試運行手續。進口設備必須由國家有關部門共同驗收,并在索賠期內處理完所發生的問題。自制或改制設備必須經過3至5個月生產試用期,通過技術鑒定和驗收后再作價入帳、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新購或調入的設備驗收合格后,做好固定資產的編號登記、建帳立卡等工作,辦理財務入帳手續后正式列入單位的固定資產。設備應建立一機一檔(附件一:機械設備使用維修手冊),一式兩份,上報市局一份。特種設備經特種設備檢驗中心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及時建立健全設備資產檔案,設備檔案信息,設備原始記錄、設備臺帳、報表的填報要做到及時、準確、齊全、規范。
第十三條設備臺帳、卡片和檔案須由專人負責按規定內容填寫。設備調出本單位應撤銷臺帳,卡片和檔案移交調入單位;設備報廢時,帳卡均應撤銷,檔案按管理規定保存一定年限;設備因進行技術改造而使技術性能或用途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換帳卡,重新登記。
第十四條單位暫時不使用的設備可采用出租的方式提高其利用率,但要簽定租賃合同,約定雙方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并收取合理的租費,租費標準原則上實行市場定價,不能低于該設備的臺班費定額標準。
第十五條對于閑置和不適用的設備,應按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進行調撥、轉讓,不得擅自處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十六條設備的折舊按相關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執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應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
第十七條設備報廢由各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公路局批準同意后按報廢程序處置,同時及時辦理固定資產核銷手續。以下情況可申請報廢:
1、機械損耗嚴重,大修理后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質量,或雖能恢復技術性能,但不如報廢后更新更經濟的設備;
2、損耗雖在允許范圍內、但技術上已落后、經濟效益很差的設備;
3、到達設備使用年限,技術性能已達不到國家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要求或大修雖能恢復性能,但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設備;
4、耗高、效率低、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技術改造又不經濟的設備;
5、自制非標準設備,無繼續使用價值的或因事故等原因造成設備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設備;
6、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設備。
第十八條各單位每年應對設備進行一次清查,清查內容包括:上級設備補助費的使用、設備帳卡物是否相符、設備的經濟核算、租賃、出資協議簽訂情況、設備使用情況、設備的技術狀況、設備事故報告等。清查工作以各單位自查為主,市公路局將在自查的基礎上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各單位每年至少要組織兩次以上的設備管理、使用和租賃(借)情況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同時通過通報形式反饋檢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省市檢查需整改的問題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根據下達的教育培訓計劃,每年應開展不少于一次的繼續教育,同時組織實施年度培訓計劃,市局根據每年實施情況組織考核,考核合格后下達培訓經費。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掌握本單位的設備使有和租賃情況,每月月底前向市公路局報送“市公路局養護機械使用情況月報表”(附件二)。同時在次年1月15日前報送年度養護機械設備匯總報表(年已作要求表式相同)。
第五章使用與維修保養
第二十二條重視設備的存放和保管工作,逐步建立相應的庫房,分別存放,庫房應符合干燥、通風、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應制定合理可行的設備使用、檢查、維護保養和故障排除制度,使設備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四條設備管理人員應根據養護和施工需要正確選配設備,按照設備的技術規范和維修保養要求,做好設備的定期檢查、維護和日常維修保養工作,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五條設備操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并做好設備的日常維護,負責填寫各項原始記錄。對于價值在萬元以上的設備,各使用單位應明確由專人負責管理和保養。
第二十六條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不得操作與證件不符的設備或將操作證轉借他人。
第二十七條對連續停用六個月以上且技術狀況完好的設備和停用待技術改造的設備,經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予封存。啟封時,需由批封部門辦理啟封手續,并進行維護及試車后,方可交付使用。設備封存期間,必須設專人負責,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使其經常處于良好狀況,并做好防雨、防潮、防蝕、防凍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如因管養不當、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機械非正常損壞或損失,造成設備及附件的精度或技術性能下降,使用壽命縮短,不論對生產有無影響,均視為機械事故。
第二十九條機械事故發生后,設備管管理人員應立即到事故現場積極組織搶修,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查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損失情況,進行技術鑒定,做到“三不放過”(即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者未經處理和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并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損失程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六章檢查與罰則
第三十條各單位應對設備的技術狀況、管理、使用、保養、維修等進行定期檢查,確保設備的完好,使設備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條市局每年將組織一次綜合檢查,主要檢查機械使用、維修、保養、管理情況,對存在以下情況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或經濟處罰:
1、未按要求建立設備技術檔案或建立的技術檔案不齊全、不完整;
2、未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或價值在萬元以上的設備未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和保養的,因管養不當、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機械非正常損壞或損失,造成設備技術性能下降,使用壽命縮短;
3、未按規定進行維修保養或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設備租賃、報廢、出讓手續;
4、未按規定進行檢查或未對檢查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落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