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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部門集中采購管理,規范部門集中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部門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及與財政性資金配套實施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部門集中采購,實行采購人主管部門負責的工作體制。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的主管部門,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并對采購文書制作的科學性、采購程序的規范性和采購結果的公正性承擔責任。并接受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部門集中采購的范圍及采購方式:
(一)年度列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
(二)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必須由部門組織的項目。部門集中采購,由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管機構)根據當年市政府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和政府采購預算以及預算單位的申請審查批準后確定。
第五條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應按規定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預算執行中,要向監管部門上報政府采購計劃,按監管機構確定的政府采購方式實施。
第六條部門集中采購的組織:
(一)部門集中采購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二)實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具備起草招標文件的相應能力,不具備相應能力的,由采購人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或經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組織采購。委托市政府采購中心或政府采購機構組織采購的,采購人應當與其簽訂委托協議,確定委托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主管部門應當成立由單位領導、紀檢、財務負責人等組成的部門集中采購領導小組,負責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管理。部門集中采購可由單位財務(資金)管理機構負責辦理,也可以組建工作專班,負責上報政府采購計劃,執行政府采購方式,編制招標文件和政府采購信息,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組織合同履約及驗收,辦理資金收付申請,向監管機構報送備案材料。
第八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方式及相關程序規定。
第九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事項等信息,應當在監管機構指定的媒體上免費。
第十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采購活動的相關文書應當報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按規定組建,采購人可派代表參加,需要經濟技術專家的從監管機構“專家庫”中按隨機方式抽取。特殊項目的采購,評標專家可由采購人主管部門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相關業務單位篩選產生。
第十二條由部門組織的集中采購項目,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收取“中標服務費”。
第十三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按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推薦的候選中標供應商的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十四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按招標文件及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的政府采購合同。
第十五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嚴格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政府采購項目的驗收,應當有單位的使用人員、財務負責人員、紀檢負責人員以及財政部門相關人員共同簽字。
第十六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資金支付,按照合同,由采購人提出申請,經監管機構審核后,資金一律直接支付給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十七條由部門組織的集中采購項目,實施完畢要妥善保存檔案文件。
第十八條由部門組織的集中采購項目,采購人應依法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做出實事求是、認真、及時的答復。
第十九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