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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農村用地與農村村民建房管理,規范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程序,防止亂占濫用耕地,促進土地資源合理有序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農村用地和農村村民建房活動,必須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土地。
第三條各鄉鎮都要科學編制村鎮規劃,按照規劃規范村民建房,有序安排用地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條區國土資源局主管全區的用地管理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管全區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鄉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建設與用地管理工作。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政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和國土資源中心所做好本村內的規劃、建設、用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編制村鎮建設規劃
第六條本區內的所有村鎮必須科學合理地編制建設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由鄉鎮政府組織編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給予指導。各鄉鎮要在年12月底前完成村鎮規劃編制。
第七條村鎮建設規劃應當以鄉鎮總體規劃為依據,按照因地制宜、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配套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編制。
編制村鎮建設規劃時,應當主要對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設施、生產經營性設施、住宅、供水、排水、供電、通訊、道路、綠化、環境衛生、農田水利等生產生活服務設施進行合理布局,結合舊村改造,充分利用非耕地,逐步建成相對集中、設施配套的村莊。
第八條在鐵路、國道、省道、縣道沿線規劃建設村莊時,應當選在鐵路、公路的控制線以外進行。歷史形成的跨鐵路、國道、省道、縣道的村莊,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逐步調整改造。
第九條村莊建設規劃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由鄉鎮政府審查并報區政府批準。村莊建設規劃經批準后,由鄉鎮政府公布,并監督實施。
第十條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經村民會議同意,鄉鎮政府可以對村莊建設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區政府備案。
第三章村民建房和農村用地審批與管理
第十一條每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第十二條村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依法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規劃新村新住宅建成后,原有舊房根據村莊建設規劃要求拆除后,其宅基地退回原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村民在規劃的新村點內建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村民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召開村民小組會議,經村民小組會議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村委會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簽署同意意見報所在鄉鎮政府。
(二)鄉鎮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審查,批準使用宅基地,核發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已實施新村規劃的村,不得批準在舊村內新建、改建、擴建住宅。
第十四條對于近期不能實施村莊規劃、原村莊建設比較規范且有一定規模的村,全體村民同意在老村莊內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由鄉鎮政府嚴格審核,經研究后報區國土局備案,按照如下程序辦理。
(一)村民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召開村民小組會議,經村民小組會議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村委會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簽署同意意見報所在鄉鎮政府。
(二)鄉鎮政府和國土中心所審核組10個工作日內到實地踏勘,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建房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符合村容整潔、建設有序等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得建設。
第十五條在村鎮范圍區內進行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持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意見和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以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向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鄉鎮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村鎮規劃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村鎮規劃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在鐵路、公路、河道兩側修建永久性建筑,其建筑物邊緣與鐵路路基外緣、公路用地外緣、河道堤岸邊緣的間距,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鐵路不少于50米,河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其中新建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距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距縣道、鄉道不少于20米)。其他法律法規對間距有具體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在村鎮范圍區內建臨時建(構)筑物,須經鄉鎮政府批準,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臨時建(構)筑物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如國家或者集體需要用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禁止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四章監管責任
第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有違法建設行為的,有權予以勸阻,并及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鎮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條各鄉鎮行政區域內農村用地和村民建房的管理主體是鄉鎮政府,鄉鎮長是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國土中心所所長是直接責任人,要加強日常監管,全面履行責任,做到守土有責、權責統一。
國土、建設等部門要切實加強日常執法巡查,發現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行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將情況通報給所在鄉鎮政府和有關責任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協助鄉鎮政府做好違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農業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農業用地進行審核。工商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登記等手續時,要查驗申請單位或個人經營場所的相關資料,對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產產權證件或者合法租賃手續的生產經營者,不得辦理相關經營證照。供水、供電等部門對在建工程或已竣工建筑物提供用水、用電前必須嚴格審查相關手續。對未取得村、鎮證明和規劃建設許可證,不得予以供水、供電。對私自接水、接電的行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環保、消防、衛生、文化、煙草、食品藥品監督等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估、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以及衛生許可、文化經營許可、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藥品零售經營許可等手續時,要查驗申請單位或者個人經營場所的相關資料,對于在違法建筑場所進行經營的,不得辦理相關經營證照。對企業在注冊登記后發生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行為的,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制止和糾正,并函告工商、環保、消防、衛生、文化、煙草、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在問題解決之前不得為其辦理企業證照年審、驗證換證等有關手續。
交通、水務部門負責嚴肅查處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和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察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依法打擊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公安機關要及時制止和嚴厲打擊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違法犯罪的行為和國土部門移交的涉嫌土地犯罪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要依法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案件和失職瀆職行為;人民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的違建案件要及時受理并予及時執行;監察部門要嚴肅查處參與違法建筑及袒護、包庇、縱容違法建筑的黨員干部。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區政府不定期對各鄉鎮的用地和建房情況進行檢查,對巡查中發現違法違規用地的予以警告和通報批評。對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超過15%的鄉鎮,進行約談、問責。對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