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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縣第十一次黨代會的精神,調動鄉鎮及縣直機關部門招商引資辦工業企業的積極性,構筑全縣招商引資的大平臺,加快工業化進程,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跨鄉鎮招商引資辦工業企業(以下簡稱“跨區辦企業”)是指由招商引資的鄉鎮(以下簡稱“引資方”),引進縣外客商到縣級綜合工業園區(如開發區)或其他鄉鎮(以下簡稱“承接方”)落戶興辦工業企業。
第二條引資方的責任:負責聯絡客商、項目洽談、項目簽約、場地選址、辦證服務、項目開工、資金到位等項目引進各項工作;指定專職領導及人員主動與承接方聯系,協助承接方做好項目投建工作,促進項目順利投建投產;協助企業做好報表上報工作。
第三條承接方的責任:指定專職領導及人員積極協助引資方做好項目引進工作;負責提供場地備選、征地、供水、供電、治安等項目投建和保障的協調服務工作。
第四條跨鄉鎮招商引資辦企業,原則上采取“中小項目進通用廠房,大項目和特殊行業征地建廠房”的辦法,確保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
第五條跨區辦企業投產后,企業的管理服務工作以及項目建設進度、投產后的產值等應向有關部門的報表由引資方為主,承接方協助。
第六條跨區新辦工業企業項目數計入引資方的年度工作績效。合同外資額、實際到資(投資)額,以及投產后所形成的產值等指標按引資方70%,承接方30%的比例分別計入引資方和承接方年度工作績效。
第七條跨區辦企業在項目投建過程中和項目投資后所形成的稅費,區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成:一、落戶縣級工業園區的,至項目投產后三周年內,縣鄉財政體制中屬鄉鎮、區級收入部分的按引資方20%、承接方80%比例分成,做為彌補土地轉讓虧損;投產三周年后各按50%比例分成。二是落戶其他鄉鎮的,縣鄉財政體制中屬鄉鎮、區級收入部分,按引資方60%、承接方40%比例分成。
第八條利用縣屬國有、集體企業閑置廠房、土地跨區辦企業的,所形成的稅收在縣鄉財政體制中屬鄉鎮、區級收入部分的按引資方60%、縣財政40%的比例分成。
第九條跨區新辦企業認定按以下程序辦理:
投資者出具引資方證明書;由引資方提出申請,承接方簽署意見后,報縣工業辦審核,呈縣分管工業領導審批確認。
第十條縣直機關部門是引資方的,引辦的項目數、合同外資額歸引資方;實際到資(投資)額、產值歸承接方,企業的管理服務工作以及項目建設進度、投產后的產值等應向有關部門的報表由承接方辦理。所形成的稅收在縣鄉財政體制中屬鄉鎮、區級收入部分的按承接方80%、縣財政20%的比例分成。項目實際到資(投資)當年納稅地方級收入2萬元以下(含,以入庫數為準)的,縣財政一次性獎勵該部門3000元工作經費;當年納稅地方級收入2萬元以上的,縣財政按項目實際納稅地方級收入的20%一次性獎勵該部門工作經費。工作經費最高獎勵額不超過5萬元。對于引辦當年度確有投建但未產生稅收的項目,可以調整到第二年產生稅收時再對相關引辦部門進行獎勵。
第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鄉鎮與鄉鎮、鄉鎮與工業園區、縣直機關部門與鄉鎮、工業園區之間的跨區新辦工業企業。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工業企業”,其認定標準按縣工業辦制定的“2007年工業發展考核辦法”中所認定的工業企業標準。今后如有調整,從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