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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光電示范園區建設步伐,規范園區建設管理行為,促進園區光電產業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光電示范園區做為我區新能源發展的重要載體,開發建設應科學、規范。
第三條示范園區建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充分發揮區域光能、戈壁荒灘優勢,形成產業定位分明,規模優勢明顯的發展格局。示范園區建設要與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相結合,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建設成為全省重要的光伏發電示范基地。
第二章示范園區管轄范圍、主要職責及機構設置
第四條光電示范園區管轄范圍:
東至東洞鄉政府以西,南至肅南裕固自治縣邊界,西至洪水河西岸,北至東洞鄉東干渠以南的國有未利用荒灘??偯娣e約55平方公里。
第五條區光電園區設立管委會(以下簡稱“光電園區管委會”),為區政府派出機構,行使區政府授權的管理權限,隸屬區發展和改革局系統。實行“相對獨立,封閉運行,一站式服務”的管理體制,對園區進行統一領導、統一開發建設、統一管理。園區管委會按照“精簡、統一、快捷、效能”的原則和工作實際需要,負責園區的各項行政管理,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六條園區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規章,制定園區的各項行政管理措施,以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在園區的貫徹實施;
(二)負責園區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光伏發電電網建設規劃編制,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園區項目的立項、核準手續申報,依照授權權限,對項目的各項規劃設計、建筑、開工等依法進行管理;
(四)負責園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土地征用、開發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劃撥、轉讓,以及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
(五)負責園區國有資產和電力輸出的經營管理。
(六)負責園區招商引資、項目推介、信息和入駐企業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園區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園林綠化的建設、管理、維護,協調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八)協調、管理有關部門設在園區的內派出機構的工作。
(九)負責園區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做好光伏發電行業相關經濟指標的統計、上報工作。
(十)負責光電園區內國有資產管理,督促園區內企業依法納稅,協調落實返還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十一)負責園區內企業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及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綜合辦公室
貫徹落實管委會各項決策,督促落實各項工作任務;負責管委會機關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綜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園區黨的建設、群團組織、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協調管委會各部門工作;負責園區管委會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及有關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負責園區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統計和上報;負責機關檔案、機要、保密、信息、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后勤及內部安全等工作;負責園區對外宣傳工作,做好宣傳資料的編撰、印制、發行工作;負責園區經費的使用及辦理財政各項收支,負責做好園區賬務資料的整理、保管、存檔工作;負責園區各項經費開支的審核報銷;承辦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項目辦公室
負責擬定園區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園區招商項目的謀劃、征集、洽談、協調、申報、審核工作,并協助企業辦理工商注冊、環評、安評、電網接入等相關手續;抓好園區重大項目建設推進工作;做好園區重大項目入駐建設的跟蹤服務;負責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活動和各類展會、簽約的策劃、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園區企業日常監管、安全生產工作;承辦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規劃建設辦公室
負責園區水、電、路、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等工作;負責園區建設項目規劃紅線控制;負責入園企業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證照的辦理工作;負責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的征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物業管理管工作;承辦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運營管理辦公室
負責編制園區電站、電網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園區企業電網接入工作;負責協調園區電網運營工作;負責園區電網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園區規劃范圍內土地利用規劃、開發、等工作;負責水資源費、物業費、電力運營維護費的征收及管理工作;承辦管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園區管委會按照其管理職權,受區政府有關部門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涉及核發證照的,有關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委托園區管委會辦理;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園區管委會會同區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聯合審查。
第九條園區管委會參照工業園區管理辦法,制定適合光電示范園區的車改、交通補助、誤餐補助、電話費補助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條區相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園區管委會的工作,協調、指導園區管委會行使好有關管理權限。
第三章運營
第十一條園區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證照辦理、費用收取,由園區管委會統一管理,園區內的土地收益,市區留成部分全部留給園區管委會用于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入園企業項目用地,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市太陽能發電項目用地政策的會議紀要》文件精神,采取出讓或劃撥方式。
第十二條園區環境、衛生、安全、綠化、道路養護等物業由園區管委會統一管理,依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對入駐的各企業征收物業管理費。
第十三條園區內入駐企業生產、生活用水,由園區統一管理,并由園區統一向區水務部門繳納水費。
第十四條園區內110KV等級以上升壓站、電網運營維護,由園區統一管理,并按運營維護成本收取運營維護管理費用,用于園區電站電網的正常維護運營。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光電示范園區。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