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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鄉種糧規模經營主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縣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監督管理辦法》(東政〔2014〕1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和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原則;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原則;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和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的原則。
第三條土地流轉風險防范。為鼓勵本集體經濟組織有農業經營能力的成員流轉承包本地土地,以及防范土地流轉風險,種糧規模經營主體應在不改變土地現狀情況下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本地承包經營戶按承包土地總畝數即每畝田100元的總金額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風險保障金;本鄉鎮以外的承包經營戶按一個年度的土地流轉租金總額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風險保障金;流轉合同到期后如不再進行續簽,則將風險保障金返還受讓方。
第四條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五條農村承包土地流轉要用于農業特別是糧食規模化生產,嚴禁借土地流轉之名搞非農建設,嚴禁破壞、污染、圈占閑置、撂荒耕地。
第六條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流轉;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本地農戶間流轉,向種田能手流轉;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租金按國家糧食收購保護價確定。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明晰;
(二)委托村流轉,承包方出具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委托書;
(三)受讓方應具備農業投資、經營能力;
(四)受讓方經營流轉的土地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符合本地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流轉耕地上不得違規建造任何臨時建筑設施。
第八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按照協商、審查、訂立合同、備案、歸檔等程序進行。
第九條流轉雙方就流轉方式、期限和具體條件等進行平等協商,達成意向。發包方受承包方書面委托,可以代表承包方統一與受讓方進行協商。
第十條對流轉土地權屬、受讓方資質、受讓方經營項目等進行審查。
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審查、核實本區域范圍內的種糧規模經營主體土地權屬包括承包土地總面積、受讓方資質、受讓方項目等真實性、合法性。屬村組集體土地的,其流轉需經有表決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條經審查后,流轉雙方在鄉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監督、指導下簽訂《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未按要求及時繳納風險保證金并備案的,不得享受有關土地流轉的優惠政策、各項財政補貼和申報爭取各類財政支持項目。
第十二條土地流轉合同需一式三份,規模經營主體、村委會和鄉農經站各一份。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