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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四條及《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的;
(二)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
(三)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
(一)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
(二)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
(三)地震監測臺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
(四)地震監測標志;
(五)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
(六)用于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
(二)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三)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四)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五)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六)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志。”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對地震監測設施未造成直接影響,且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態度積極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登記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措施進行補救,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上述行為情節較輕,經修復,監測設施可以正常運轉的;或雖未造成直接影響,但違法行為被發現后,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
處罰標準:個人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造成監測儀器和裝置無法正常運轉,監測數據不準確,經修復,監測設施可以正常運轉的。
處罰標準:個人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上述行為情節特別嚴重,造成監測儀器和裝置損毀,監測數據中斷。
處罰標準:個人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法律禁止的活動,經過對其進行教育,能夠及時改正、沒有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法律禁止的活動,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后果,采取措施尚能補救的。或雖未造成危害后果,經過對其進行教育,不能夠及時改正的。
處罰標準:個人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法律禁止的活動,造成地震監測臺站功能全部喪失或者地震觀測環境不可恢復的。
處罰標準:個人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典型地震遺址、遺跡造成局部破壞,能夠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樣的。
處罰標準:個人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典型地震遺址、遺跡造成危害,影響部分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且沒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樣的,或造成典型地震遺址、遺跡局部不可修復性破壞的。
處罰標準:個人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典型地震遺址、遺跡造成不可修復性破壞的。
處罰標準:個人有上述情節的,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上述情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五條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經過對其進行教育,能夠及時改正、沒有對地震觀測環境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登記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后果,采取措施尚能補救的。或雖未造成危害后果,經過對其進行教育,仍不能夠及時改正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造成地震監測臺站功能全部喪失或者地震觀測環境不可恢復的。
處罰標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違反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七條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七條:“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接到整改通知書后及時改正的。
處罰標準:告誡,登記違法行為,不予處罰。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工程投資總額在2000萬以下的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接到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工程投資總額在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接到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7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4、特別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工程投資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接到整改通知書后,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依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經過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經過地震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沒有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接到整改通知書能立即改正的。
處罰標準:警告,登記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經過地震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沒有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違法行為,主體施工已開始,接到整改通知書不能立即改正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經過地震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沒有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違法行為,主體施工已完成,接到整改通知書不能立即改正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行為的行政處罰
(一)違反《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依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其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沒收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其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標準: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對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其違法所得在4萬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對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依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其違法所得少于4萬元的。
處罰標準: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對其進行告誡,登記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其違法所得在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沒收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其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沒收其違法所得,吊銷資質證書,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其違法所得少于4萬元的。
處罰標準: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對其進行告誡,登記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其違法所得在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沒收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其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沒收其違法所得,吊銷資質證書,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所承攬的工程總投資額2000萬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對其進行告誡,登記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所承攬的工程總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所承攬的工程總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
處罰標準: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資質證書,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